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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余建刚申请执行贾小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刚,贾小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余建刚,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贾小铁,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建刚与被执行人贾小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