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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英杰与熊正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杰,熊正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719号原告:王英杰,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熊正彩,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会泽县。原告王英杰与被告熊正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英杰于2016年10月27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英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