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少方、杨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少方,杨乔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537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镇复兴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被告胡少方,男,1953年2月1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杨乔英(系被告胡少方之妻),女,1955年12月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少方、杨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少方、杨乔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少方、杨乔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开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