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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8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常海军、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海军,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51-4号申请执行人常海军,男,1960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宾县。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东风区光复路)。法定代表人张凤滨,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融和雅居”小区和“杏林湾”小区部分商品楼,案外人对查封的部分商品楼提出执行异议,已经审查完毕,中止了对22套商品楼的执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融和雅居”下列十三套商品楼的查封:1、B栋(产籍号:4-0260-047)一单元101室(面积79.18平方米)、302室、602室及三单元302室。2、C栋(产籍号:4-0260-048)一单元402室(面积64平方米)。3、E栋(产籍号:4-0258-064)一单元202室(面积107.92)、401室(面积119.07平方米)。4、F栋(产籍号:4-0258-065)四单元101室(面积74.44)、502室(面积60.1平方米)及五单元501室(面积87.11平方米)。5、I栋(产籍号:4-0258-066)四单元103室(面积74.34)。6、K栋(产籍号:4-0258-062)一单元109室(面积125.95)、三单元206室(面积65.34平方米)。二、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杏林湾”小区下列九套商品楼的查封:1、B栋(产籍号:3-0094-021)一单元1601、1603室、二单元1401。2、E栋(产籍号:3-0092-031)二单元1303、1503及三单元1104、1501室和门市101、108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