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项一民,李明菊,金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广场南路54-64号,组织机构代码:09337427-0。法定代表人汪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新前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199426-4。法定代表人项一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项一民,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李明菊,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金���芳,女,1967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项一民、李明菊、金雪芳(2016)浙1002执178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健跳镇大塘的房地产经路桥法院三次拍卖均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6380000元以物抵债。本院经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项一民、李明菊、金雪芳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2执17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助理审判员 何正波助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