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丁连秀与金亮贤、浙江银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连秀,金亮贤,浙江银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丁连秀,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金亮贤,男,1968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浙江银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阳光商务大厦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177975-6。法定代表人金亮贤。申请执行人丁连秀与被执行人金亮贤、浙江银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经向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金亮贤所有的在浙江银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浙江安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已被我院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6月28日,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目前,被执行人金亮贤所经营的浙江银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安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向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金亮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措施。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金亮贤所经营的浙江银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安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股权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4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傅巍巍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傅陈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