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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950号原告:叶某某,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燕,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某某以与黄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