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学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学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522号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苑沿街店面18-1号。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水泉,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徐晨,公司员工。被告范学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学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