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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元尚与杜明宜,杜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尚,杜丹,杜玲,杜明宜,杜明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7民初2921号原告:罗元尚,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毛燕(系一般授权),重庆市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丹,女,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杜玲,女,1976年8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杜明宜,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杜明鹏,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罗元尚与被告杜丹、杜玲、杜明宜、杜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元尚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丹、杜玲、杜明宜、杜明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元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在继承其父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且相互之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四被告父亲杜文权装修位于巫山县大昌镇汽车站附近房屋时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且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预先扣除利息1000元)。后杜文权意外发生车祸死亡,其死后留下的房屋装修价值属于遗产,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如上诉求。被告杜丹、杜玲、杜明宜、杜明鹏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2015年5月23日,四被告父亲杜文权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预先扣除利息1000元),并亲笔书写了借条。杜文权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杜文权于2016年意外死亡,是否留有遗产尚不明确。原告以继承关系向四被告主张债权,首先应当举证证明杜文权留有遗产,且由四被告继承。原告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杜文权存有遗产以及四被告继承杜文权遗产的情况,其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要求四被告继承其父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且相互之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元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元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奎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