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彩虹、林树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彩虹,林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林彩虹,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姐告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林树发,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彩虹与林树发民间借贷纠纷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林树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彩虹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一案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林树发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林树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林彩虹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