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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邵文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442号移送执行部门: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邵文学,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江屯镇江。身份证号码×××2319。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邵文学刑事罚金一案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贤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