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忠良与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良,王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601号原告:张忠良,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玉门市花海镇中渠村4组农民。被告:王博,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良诉被告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良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告王博长期在外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良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良负担。审 判 长 魏红荣代理审判员 赵多芳人民陪审员 陈福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诗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