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开元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黄惠容、福建冠球水务科技有限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开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黄惠容,福建冠球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开元,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法定代表人:吕建波,行长。原审被告:黄惠容,女,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审被告:福建冠球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柴国庆。上诉人吴开元、原审被告黄惠容、福建冠球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开元上诉称,案涉担保合同变更了主合同的管辖地法院,本案约定由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吴开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个人最高额抵���、保证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虽然案涉《担保合同》约定由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主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确定管辖地法院。根据上述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