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执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滕秋青、许建忠等与文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秋青,许建忠,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81执第57-4号申请执行人滕秋青,女,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申请执行人许建忠,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文平,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凭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文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文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凭祥支行营业部帐号为62×××78里的存款10216元至凭祥市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凭祥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凭祥支行,帐号:61×××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助理审判员 庞 强助理审判员 黄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