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9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解付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付云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9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付云,男,1978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8月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付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福春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付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解付云父亲解某(现年84岁,无法正常表达语言,已基本丧失行为能力)年轻时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并一直藏在家中。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解付云在其父亲解某房间发现该疑似枪支后将该疑似枪支拿走用于打鸟,并将该疑似枪支摆放在自己家中。2016年7月6日,寻甸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被告人解付云家中查获该疑似枪支。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解付云持有的疑似枪支具备以火药为能源,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构成要件,构成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解付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解付云的供述,证人韩某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河口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付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解付云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解付云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付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解付云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迎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