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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熊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418号原告熊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699号1幢30-2。法定代表人秦小波,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韩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熊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