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9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赵春喜与潘红娣、张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喜,潘红娣,张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676号原告赵春喜,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汤平(受赵春喜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红娣,女,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张琦,女,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喜与被告潘红娣、张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喜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赵春喜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春喜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赵春喜负担。审判员 朱叶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