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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成鹏与被执行人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鹏,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550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鹏被执行人张小军申请执行人刘成鹏与被执行人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成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小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成鹏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