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吴占文与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文,贾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975号原告吴占文,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贵,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文与被告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维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宝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