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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吴占文与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文,贾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975号原告吴占文,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贵,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文与被告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维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宝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