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许海林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5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海林,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大学文化,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主任科员,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许东方,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海林犯受贿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海林及其辩护人许东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许海林利用任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处副处长、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兼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孙某1、严某等12人贿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1万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海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许海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海林经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海林积极退出赃款77万元,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主体身份部分被告人许海林于2007年7月任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处副处长;2011年11月起先后任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其中2012年2月起先后兼任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中共盐城市城南新区工作委员会、盐城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盐城市城南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人事部出具的许海林任职情况说明,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许海林工作职责情况说明。二、受贿犯罪部分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许海林在担任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处副处长、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兼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孙某1、张某等12人给予的款物合计价值80.1万元,为盐城市盐阜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盐阜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拆迁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3月和2010年2月期间,2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1给予的现金合计30万元。1.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所住小区孙某1的车内,收受孙某1送的现金25万元。2.201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1送的现金5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孙某1、严某、李某、卞某1、潘某、孙某2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盐城市盐阜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委托拆迁合同,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付款申请审批表、发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二)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华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承接拆迁工程及拆迁服务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2年7月至2015年春节前,5次收受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严某给予的现金合计17.6万元。1.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楼下的车内收受严某送的现金5万元。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楼下严某的车内,收受严某送的现金2万元。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送的现金3000元。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盐城市解放南路新高力装饰城附近的茶社,收受严某送的现金10万元。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送的现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严某的证言,盐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城南新区伍佑生态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城乡统筹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关于城南新区伍佑农业示范园拆迁、评估服务单位抽签情况的汇报,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构港村通榆河水源保护区地块征收项目情况汇报,盐城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盐城市华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书、搬迁协议书,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房屋征收资金支付审批表、发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三)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鑫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承接拆迁工程及拆迁服务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5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徐某1给予的款物4.9万元和为其购物支付的费用5000元,合计5.4万元。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1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1送的现金2万元。3.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1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4.2010年12月左右,被告人许海林购买皮包1只和皮衣1件消费5000元,徐某1为其支付了费用。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1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1送的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1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盐城市鑫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书(合同)、房屋搬迁委托书,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房屋征收资金支付审批表、发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四)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建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拆迁服务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4次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某2给予的款物合计2.9万元。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2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2送的现金2万元。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2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2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2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盐城市建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书,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房屋征收资金支付审批表、发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五)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信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承接拆迁工程及拆迁服务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卞某2给予的款物合计2.9万元。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卞某2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卞某2送的现金2万元。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卞某2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卞某2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上述事实,有证人卞某2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盐城信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搬迁委托书、委托拆迁协议书、委托房屋征收协议书,享威公司收储会议备忘录,中共盐城市城南新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纪要,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房屋征收资金支付审批表、发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六)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在拆迁服务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3次分别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给予的现金3000元,合计9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合同,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房屋征收资金支付审批表、发票,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费用报销审批单、发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七)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借用或参与盐城市东佳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三江拆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拆除工程过程中谋取利益,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5次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合计2.4万元。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家中收受张某送的现金3000元。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家中收受张某送的现金1万元。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家中收受张某送的现金5000元。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家中收受张某送的现金3000元。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家中收受张某送的现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阮某1、阮某2、汤某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盐城市三江拆建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东佳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八)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天宇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盐城天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在承揽拆迁评估业务及评估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5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余某给予的款物合计2.2万元。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余某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余某送的现金1万元。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余某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余某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余某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上述事实,有证人余某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盐城天宇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盐城天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评估协议书,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房屋征收资金支付审批表、发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九)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亭湖区金龙玻璃工艺品厂拆迁补偿的价格、补偿资金的拨付比例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3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厂负责人柏某送的现金10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柏某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伍佑龙湖项目企业收储特殊情况会签单,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房屋征收资金支付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十)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盐阜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拆迁工程及拆迁服务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4次收受该公司实际经营人顾某给予的款物合计1.8万元。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送的3000元金鹰购物卡。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送的现金1万元。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海林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送的现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顾某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委托拆迁协议书、会签单,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房屋征收资金支付审批表、发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十一)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老周食品有限公司在拆迁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9月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周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周某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拆迁协议补充条款、老周食品项目拆迁会办纪要,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房屋征收资金支付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十二)被告人许海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大宇建材构件有限公司、江苏同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拆迁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唐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唐某的证言,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会办纪要、房屋拆迁协议书及补充条款,盐城市城南新区财政局提供的房屋征收资金使用审批表、收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许海林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告人许海林在建湖县纪委对其两规谈话期间,如实交代组织上掌握的收受柏某10万元的问题,同时主动交代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其他问题,并退出赃款77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建湖县纪委出具的关于许海林受贿一案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盐城市城南新区纪委出具的银行转账凭条、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书证。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海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海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海林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办案机关在掌握许海林涉嫌收受柏某财物的线索后,对许海林采取调查措施,在此期间,许海林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该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属同种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海林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海林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海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海林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七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海林未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苗 东审 判 员 高 建代理审判员 臧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慧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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