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天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天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爱国、徐慧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天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天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爱国,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冉亨茂。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被执行人:贵州天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天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全。被执行人:刘爱国。被执行人:徐慧,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02089163,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辰街99号4单元2楼2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4年7月14日与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天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于2014年1月26日分别与贵州天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爱国、徐慧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约定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融资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固定利率为7.8%。贵州天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用位于谢桥新区万山大道以南梵净山大道以东97号宗地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四川省鑫天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爱国、徐慧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协议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89896、189897、189898、189899号。上述借款已于2015年2月7日到期,因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方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截止2016年3月21日,债务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以及利息人民币884000元未清偿。现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89896、189897、189898、189899号《公证书》、(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0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天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天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爱国、徐慧向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人民币1088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天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爱国、徐慧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天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天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爱国、徐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天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天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爱国、徐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09622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元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