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与舒忙生、高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舒忙生,高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80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中29号。负责人:周兆峰。委托代理人:陈俊鹏,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建锋,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该公司员工。被告:舒忙生,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高风明,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顺德分行)诉被告舒忙生、高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银行顺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俊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忙生、高风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顺德分行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舒忙生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83708.69元(其中本金58784.76元、手续费7333.04元、透支利息9573.8元、滞纳金8017.09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3月7日,此后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的规���计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舒忙生提供抵押的车牌号码为粤X×××××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高风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9日,被告舒忙生向原告申请办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业务,用于购车,借款金额为300000元,期数为36期。被告舒忙生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为:JG95JA20120467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信用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采用月均等额法偿还,具体还本付息方法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附件一第四条约定:被告舒忙生未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及手续费、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合同附件一第六条约定: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同日,被告舒忙生与原告又签订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提供车牌号为粤X×××××号小汽车作抵押物,担保上述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舒忙生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19),并发放了贷款,代被告舒忙生向车行支付购车款,被告舒忙生将购买的粤X×××××号车辆抵押给原告并于2012年7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舒忙生未能按约还款,截至2016年3月7日已逾期多次未能按时还款。被告高风明是被告舒忙生的配偶,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两被告未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两被告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及附件、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中国银行借款借据、机动车登记证各一份,中国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查询单一份、交易流水查询表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除结婚证复印件无原件相核对本院不予采信外,其他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舒忙生向原告申请办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业务,用于购车,借款金额为300000元,期数为36期。被告舒忙生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为:JG95JA20120467号,以下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信用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采用月均等额法偿还,具体还本付息方法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附件一第四条约定:被告舒忙生未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及手续费、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合同附件一第六条约定: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同日,被告舒忙生与原告又签订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提供车牌号为粤X×××××号小汽车作抵押物,担保上述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舒忙生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19),并发放了贷款,代被告舒忙生向车行支付购车款,被告舒忙生将购买的粤X×××××号车辆抵押给原告并于2012年7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舒忙生未能按约还款,截至2016年3月7日已逾期多次未能按时还款。被告高风明是被告舒忙生的配偶,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16年3月7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58784.76元、手续费7333.04元、透支利息9573.8元、滞纳金8017.09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顺德分行与被告舒忙生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舒忙生、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舒忙生清偿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应予支持,截至2016年3月7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58784.76元、手续费为7333.04元、透支利息为9573.8元。此后的利息以58784.76元为本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原告主张的透支利息利率日万分之五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已具惩罚性质,如再按原告之主张方式计付滞纳金,则明显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负担。因此,本院根据案件实情酌定被告舒忙生在本案中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共8000元。被告舒忙生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粤X×××××号车辆抵押给原告作为还款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要求被告高风明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案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和案涉债务是产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事实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忙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借款本金58784.76元、分期手续费7333.0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为9573.8元,此后的利息以58784.7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滞纳金8000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对被告舒忙生用于抵押的粤X×××××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892.72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预交),由被告舒忙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剑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晓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