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商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某某,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猛、吉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商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车牌号建设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凌海市商业路“华跃农机集团”附近时,被凌海市公安局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抽取被告人商某某静脉血液,后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辽希司法鉴定中心【2016】酒检鉴字第315号)司法鉴定检验:在所送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37.99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某某饮酒后达到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商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锦州辽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每百毫升237.99毫克,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商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可酌情增加刑罚量,鉴于被告人商某某当庭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文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