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守钱与张周全、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钱,张周全,周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3863号原告:陈守钱,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张周全,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告:周淑娟,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守钱为与被告张周全、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张周全、周淑娟归还人民币6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守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周全、周淑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周全、周淑娟因不能还贷,要求原告陈守钱帮助还贷。原告陈守钱陆续帮助其归还了银行贷款人民币650000元。2014年7月24日,被告张周全、周淑娟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按月利率1.2%计息;借期一年。被告张周全、周淑娟在出具借条后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周全、周淑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守钱人民币6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2394元,由被告张周全、周淑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