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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伟与钱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钱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钱健。原告王伟与被告钱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钱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伟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钱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伟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150元/天计算,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9928元(含保全费4270元),由王伟负担235元,由钱健负担9693元,该款已由王伟垫付,钱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款项直接给付王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在审理中查封了登记在钱健、方群峙名下的座落于湖滨壹号花园5-3001及中山路531-1602的房屋产权(均存在案外人设定抵押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钱健、方群峙名下的座落于山水西路8山水花苑10-201的房屋产权(亦存在案外人设定抵押权)。扣划了钱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元,其中8500元缴纳执行费,付王伟执行款人民币65500元。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分四次归还钱健共计人民币238000元。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申请执行人王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本案查封的登记在钱健、方群峙名下的座落于湖滨壹号花园5-3001的财产办理了解封手续。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较长,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蒋慕锡审判员  游荣兴审判员  孙德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文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