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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杜某与秦某甲、秦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秦某甲,秦某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11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农民。被执行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某),农民。被执行人秦某乙,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秦某甲、秦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秦某甲、秦某乙、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返还彩礼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秦某甲返还嫁妆,具体为:衣柜一套、电视柜一台、沙发一套、梳妆台一张、餐桌一张、箱子、茶具一套、餐具一套、台灯一盏、热水壶两个、茶盘两个、黄盆两个、大盆一个、煤气灶一个、万年历一个、苏泊尔压力锅一个、水壶一个、电饭锅一个、炒锅一个、帮太太锅一个、罐一个。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秦某甲、秦某乙、张某负担1050元,原告杜某负担875元。”2016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杜某以被执行人秦某甲、秦某乙、张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登记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土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11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