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立建与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建,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05号原告张立建,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弘,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建与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立建负担。审 判 长 王宝珠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人民陪审员 黄 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