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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红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陈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红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申请陈红斌罚金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振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