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1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执行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