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童某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某为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837号罪犯童某为,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6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某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童某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某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某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某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