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浩荡、任来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荡,任来运,姚亚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浩荡,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任来运,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2003年因诈骗罪被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诈骗罪,于2003年6月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4年3月20日因诈骗罪被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姚亚勋,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现住洛阳市。2010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执行逮捕。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浩荡、任来运、姚亚勋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明银、刘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浩荡、任来运、姚亚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刘元峰(另案处理)刘浩荡、任来运、姚亚勋四人经预谋,驾驶一辆银白色面包车伙同行至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铁道口东侧附近寻找目标用假币作案。任来运物色好作案对象后,上前搭话。刘浩荡、姚亚勋在附近望风。姚亚勋用错版五角钱人民币引诱受害人上当,刘浩荡扮演托儿。受害人被骗后并将30000元现金交给姚亚勋。后由刘元峰驾车四人逃离现场。将骗来的30000元均分后逃匿。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浩荡因犯诈骗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3年11月11日被该院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浩荡、任来运、姚亚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浩荡、任来运、刘亚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刘浩荡、任来运、姚亚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浩荡、任来运、姚亚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浩荡、任来运、姚亚勋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刘浩荡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来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浩荡、任来运、姚亚勋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浩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原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浩荡未执行完的刑期二年零五个月零七天,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任来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姚亚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淑霞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