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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孔月梅与金双宝、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月梅,金双宝,张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1750号原告:孔月梅,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金双宝,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被告:张东东,男,约30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孔月梅诉被告金双宝、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不具体,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导致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月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三民陪审员  郭新贞陪审员  崔利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雪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