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和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月兵与祁久荣、祁彦(琰)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兵,祁久荣,祁彦(琰)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兵(斌),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生,和顺县横岭镇仪村人,农行职工,住。被执行人祁久荣,男,汉族,1948年1月4日生,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村民。被执行人祁彦(琰)维,男,汉族,1973年3月9日生,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兵(斌)与被执行人祁久荣、祁彦(琰)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祁彦(琰)维所有的,位于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小东关街61号院落一处的南房四间,并委托评估拍卖,现已确认拍卖成交,依法予以解除,便于办理相关手续。拍卖标的物于2016年8月10日委托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中心拍卖。2016年9月26日买受人杜丽珍以7.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祁彦(琰)维所有的,位于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小东关街61号院落一处的南房四间的查封二,位于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小东关街61号院落一处的南房四间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杜丽珍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杜丽珍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杜丽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