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钟红生与刘德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红生,刘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钟红生,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平川镇竹园路**号,身份证号码:3526251970********。被执行人刘德洪,男,1968年7月17号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号中兴爱贤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807172233申请人钟红生与被执行人刘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1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