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2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与黄明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黄明辉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负责人:黄彩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杰,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创雄,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辉,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宇力,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黄明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5)揭西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是涉案2007年6月11日《承包石盆果林场合同书》的一方当事人,该合同是否有效与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有直接利害关系,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部分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是合格当事人。一审法院认为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该合同部分无效属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而驳回其起诉不当。广东省揭西县公证处(2016)粤揭揭西证字第000026号《公证书》证明黄玉振黄x振于2016年1月8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面��、在相关《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据此可认定黄玉振黄x振确实作出了相关声明,但声明内容是否真实仍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黄玉振黄x振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其证言没有其他证言予以佐证,一审判决采纳黄玉振黄x振证言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不足。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揭西县人民法院(2015)揭西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揭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郑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