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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映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映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566号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红黄路10号2707号。法定代表人欧东,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袁娟,公司员工,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映学,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映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