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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陕西华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华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泾渭路经发创新工业园A1(东部)*楼***室。法定代表人:黄秀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中钢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林绿洲********号。法定代表人:张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华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华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04元、上诉人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强代理审判员  逄东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