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河南广瑞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振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广瑞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袁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4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广瑞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发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忠,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振凤(又名袁振风),女,汉族,1961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忠,男,汉族,1962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辉县,系袁振凤丈夫。再审申请人河南广瑞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振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袁振凤的起诉。(二)2002年辉县市汽车配件厂改制前,袁振凤就已经离职了,袁振凤与广瑞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三)袁振凤不具备享有养老金待遇的资格。(四)生效判决按照新乡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1319元的标准支付袁振凤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袁振凤提交意见称,(一)袁振凤与广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因广瑞公司的原因造成袁振凤无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三)广瑞公司应当赔偿养老保险��遇损失。广瑞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广瑞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本案系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但是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988号判决)已经认定袁振凤1994年5月到广瑞公司上班,2005年在家待岗,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才是因为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而本案是基于988号判决认定的事实,解决保险待遇问题的案件,故广瑞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袁振凤与广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因为9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既判力,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该判决的情况下,本案生效判决认定袁振凤与广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充分。(三)关于袁振凤是否享有养老金待遇的资格问题,应当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政策作出认定,广瑞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四)生效判决按照新乡市企业退休人员每月1319元的标准支付袁振凤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并且参照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广瑞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