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曾小斌与廖文军、胡华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斌,廖文军,胡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曾小斌,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廖文军,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胡华婷,女,194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址同上,系廖文军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小斌与被执行人廖文军、胡华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