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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9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龚宁与廖建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龚宁,廖建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9956号原告唐龚宁,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双牌县。委托代理人周丽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委托代理人黄六云,女,系原告唐龚宁的母亲。被告廖建明,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负责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婷,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观光路1199号,组织机构代码342726805。法定代表人浦文浩。委托代理人张东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穗丽,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唐龚宁与被告廖建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龚宁的委托代理人周丽平、被告廖建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婷、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华、邹穗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1日,被告廖建明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在观澜人民公园内行驶撞上园内骑单车的原告,经交警部门认定廖建明负全责。事故导致原告小腿畸形,活动受限6天。2016年4月7日原告被送往��圳市龙华新区中心医院医治,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并建议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原告母亲陪护,花费医疗费8,410.8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医院提供了10,000元担保函。2016年5月16日原告出院,医嘱建议:定期复查,加强护理,加强营养,休息两个月。廖建明对事故负全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对公园的安全管理有过错,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等共计18,464.68元(62,987元÷365天×107天);2、三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8,000元;3、三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100元×46元);4、三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9,987元;5、三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廖建明答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答辩称,1、原告肝豆核状变性病相关的医疗费与本案无关,不应当由各被告承担;2、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期限应当是住院时间39天即2016年4月7日-2016年5月16日;3、原告护理费的标准因没有提交护理人员相关收入证明,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关于误工费,因为原告享受国家补助,没有固定工作,此费用主张没有依据;交通费没有提交任何相关票据,没有依据。营养费过高。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答辩称,1、观澜只有一个人民公园,其地理位置在人民公园后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写的2016年4月6日在观澜大道人民公园内是完全错误的,人民公园不是在这里,事故发生真实地点在老干活动中心门口;2、无论此事故发生在何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办事处也无过错。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7时30分许,廖建明驾驶粤B×××××号车在观澜观澜大道人民公园内由东往西向行驶时,车头与相对方向由唐龚宁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唐龚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如下:“廖建明驾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唐龚宁不负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交警部门对责任的认定无异议,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有异议。唐龚宁受伤后于2016年4月7日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5月16日出院,住院39天。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均为:1、左胫骨上段骨折;2、肝豆核状变性。出院医嘱为:1、不适随诊,住���期间陪护一人;2、定期复查,门诊随诊;3、加强营养,休息2个月,休养期间加强护理,陪护一人。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共同确认:唐龚宁共产生医疗费9,492.46元,其中,廖建明垫付了2,081.5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垫付了7,410.88元。另查,肇事车辆粤B×××××号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出院记录、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认定廖建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唐龚宁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院已查明的事实,计算出本案中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1、护理费6,730.12元。原告住院39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护理费为6,730.12元(62,987元/年÷365天×39天)。原告未能提交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或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鉴定结论,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2、营养费1,000元。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结合原告的伤情和病情,本院酌定1,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原告住院39天,按每天100元计。4、误工费6,699元。原告住院39天,出院医嘱休息两个月,误工时间99天。原告虽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病,但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原告无劳动能力,故本院依据同时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为6,699元(2,030元/月÷30天×99天)。5、交通费1000元。因原告确有住院治疗的情况,且其受伤的部位是在腿部,本院酌定1000元。上述1-5项合计19,329.12元。因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先行赔付。上述损失19,329.12元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原告进行赔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唐龚宁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案中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9,329.1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唐龚宁人民币19,329.12元;三、驳回原告唐龚宁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唐龚宁承担2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2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书记员 张  雪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6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