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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汪跃中、余献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跃中,余献福,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汪跃中,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执行人:余献福,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汪跃中与被执行人余献福、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0日,汪跃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余献福、张建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余献福、张建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3791元、执行费215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4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伍秋林审 判 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