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惠州市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枫路。法定代表人覃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惠州市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津管理区骆屋村。法定代表人谢爱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岳民初字第027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851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788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