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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前红与铜陵新能建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史来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前红,铜陵新能建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史来树,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2012号原告:崔前红,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国,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新能建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大道南段5555号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4955691A。被告:史来树,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第三人: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93599032L。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前红诉被告铜陵新能建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史来树、第三人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前红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前红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前红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