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华玲、林铁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华玲,林铁发,林桂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人:许华玲,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铁发,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桂水,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许华玲与林铁发、林桂水民间借贷纠纷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林铁发、林桂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华玲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一案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林铁发、林桂水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林铁发、林桂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许华玲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