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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财保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车龙剑与孟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龙剑,孟凡,孟园,赵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207号申请人:车龙剑,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孟凡,男,汉族,漳县行政执法局干部。被申请人:孟园,女,汉族,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被申请人:赵鹏飞,男,汉族,陇西县文化局干部。申请人车龙剑于2016年10月27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凡、孟园、赵鹏飞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车龙剑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ALAZDFZZ0116Q0000802X,保险金额9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车龙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凡、孟园、赵鹏飞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孟凡、孟园、赵鹏飞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车龙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