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苏晶晶与王博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晶晶,王博士,苏晶晶,王博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981号原告苏晶晶,女,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王博士,男,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晶晶诉被告王博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苏晶晶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博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晶晶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苏晶晶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