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4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汪一青与周开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一青,周开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4903号原告:汪一青,女,1960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委托代理人:吴亿能,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开琳,男,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一青诉被告周开琳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一青负担(已付)。审判员 顾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