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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田留成、冉慧柱等与王坡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留成,冉慧柱,王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田留成,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冉慧柱(曾用名冉会柱),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启,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坡,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田留成、冉慧柱与被执行人王坡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3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书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