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与刘兵会、贾红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刘兵会,贾红峰,白跃山,刘改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503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证:174232151。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政府西侧路北。负责人张群栓,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俊峰,系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俊成,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刘兵会,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贾红峰,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濮阳县八公桥镇文教家属院1号,现住濮阳县(位于山王寨村北附近)。被告白跃山,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濮阳县城关镇国庆东路86号院,现住濮阳县。被告刘改英,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以下简称柳屯信用社)诉被告刘兵会、贾红峰、刘改英、白跃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屯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兵会、贾红峰、刘改英、白跃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屯信用社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柳屯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刘兵会、贾红峰、刘改英、白跃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7元,减半收取4404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承担。审 判 长 房朝军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