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杨进栋与西宁依洁郎洗涤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栋,西宁依洁朗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杨进栋,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宁依洁朗洗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进东与被执行人西宁依洁朗洗涤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宁依洁朗洗涤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进东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宁依洁朗洗涤有限公司给付煤炭款51640元,案件受理费545.5元,本案执行费683元,合计人民币5286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宁依洁朗洗涤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给付20000元,2017年1月30日给付剩余32185.5元,执行费683元由被执行人西宁依洁朗洗涤有限公司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冶 勇 关注公众号“”